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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更新规划土地实施细则(试行)

第四章 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十七条 (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要求)
城市更新活动中确定的公共要素建设、实施与运营要求,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与更新方案,落实到土地、建管、不动产登记环节,并在规划土地综合验收、综合执法环节进行监管。
城市更新项目纳入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产业投资、功能实现、运营管理、物业持有、节能环保等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按照“谁提出、谁负责、谁监管”原则实施共同监管。
城市更新项目在办理用地手续前,应当按照属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完成土壤环境(含地下水)调查评估。经认定存在污染并需要治理修复的,应当组织实施修复并达到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
对于未约定产业绩效、土地退出等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的存量产业用地,在城市更新活动中,应当通过重新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明确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 (违法建筑、违法用地处理)
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违法用地,应当结合城市更新项目依法予以处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上海市城市更新规划土地实施细则》(沪规土资详〔2017〕693号)同时废止。
本细则印发前相关文件中关于存量工业用地盘活等有关内容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
1.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时经营性建筑面积增量规则
2.超出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时增加倍数的折减系数

附件1

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时经营性建筑面积增量规则

公共要素类型 公共空间 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市政设施
情形 能划示独立用地用于公共开放空间,且用地产权移交政府的 能划示独立用地用于公共开放空间对外开放,但产权不能移交政府的 不能划示独立用地但可用于公共开放空间24小时对外开放,产权不能移交政府的(如底层架空、公共连廊等) 能提供,且房产权能移交政府的 能提供,但房产权不能移交政府的
倍数 2.0 1.5 0.8 1.0 0.5

注:①以上倍数为主城区以内地区,主城区以外对应的折减系数为0.8。②轨道交通站点300米范围内的提升倍数为1.5。③提供地下公共服务设施,增加倍数的折减系数为0.8。④更新地块内现状包含公共空间但未向公众开放的(如设有围墙等),如经更新后向公众开放,按照提供不能划示独立用地的公共开放空间的奖励面积倍数执行。⑤提供存在邻避影响的公共要素,经论证倍数可以适度提高。

附件2

超出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时增加倍数的折减系数

公共要素类型 超出数额 增加倍数的折减系数
公共空间 小于或等于相关标准规范要求50%的部分 0.8
大于相关标准规范要求50%的部分 0
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市政设施 小于或等于相关标准规范要求30%的部分 0.5
大于相关标准规范要求30%的部分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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