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了解更多

《天津市城市更新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第七条 【城市体检与更新信息系统】
本市建立全市统一的城市体检与更新信息系统,利用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等新技术,为一体化推进城市体检和城市更新工作提供服务保障。
第八条 【相关权利人权利和义务】
不动产所有权人、合法建造或者依法取得不动产但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城市公共空间和设施建设管理责任的单位等(以下统称相关权利人),依法开展城市更新活动,享有更新权利,承担更新义务。
不动产使用权人应当配合城市更新相关工作,可以对其使用的不动产提出相关更新意见和建议。
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本市公房管理有关规定在城市更新中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市场运作】
本市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更新活动、投资建设运营城市更新项目,畅通参与渠道,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十条 【公众参与】
本市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城市更新积极性,依法保障公众在城市更新活动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建立健全城市更新专家参与制度,为城市更新有关活动提供专业论证和决策咨询。
第十一条 【宣传引导】
市和区人民政府加强城市更新宣传引导工作,主动回应社会关切,鼓励在住宅区、公共交通枢纽等场所宣传城市更新政策和典型案例,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第二章 城市体检

第十二条 【全周期管理机制】
本市建立健全系统性、整体性和协调性的体检发现问题、更新解决问题、评估实施效果、推动巩固提升的全周期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 【城市体检工作要求】
城市体检从生态宜居、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产城融合、安全韧性、智慧高效等方面重点查找城市业态、功能、品质提升方面存在的问题。开展城市体检的具体要求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城市体检分级实施】
本市城市体检应当按照市级、区级、街道(乡镇)级分别进行。
市级体检在各行业体检的基础上,重点对城市建设管理情况进行整体分析评估。
区级体检重点对城市路网、老旧管网、绿色建筑、低效用地、闲置楼宇、老旧厂房利用改造情况等进行分析评估。
街道(乡镇)体检通过重点对房屋老旧失修以及小区管网老化,养老、托育、医疗、绿化、停车、充电等设施建设不足问题进行分析评估。
第十五条 【城市体检专业服务】
城市体检应当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调查、城市危旧房摸底调查和专业部门统计数据等相结合,涉及房屋结构安全、电梯安全、消防安全、燃气安全等专业性体检的,应当由专业单位出具调查鉴定意见。
第十六条 【城市体检评估报告审定】
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年度城市体检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七条 【城市体检评估结果应用】
城市体检评估结果是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片区更新策划方案和项目实施方案的重要依据。根据城市体检评估结果,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制定城市更新年度实施计划。

第三章 城市更新规划

第十八条 【规划实施体系】
本市建立完善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城市更新片区策划、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划实施体系,增强规划实施支撑作用。
第十九条 【规划编制要求】
编制城市更新规划应当重点把握以下要求:
(一)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为战略牵引,立足“一基地三区”功能定位,着力调整空间布局,增强载体功能,优化产业结构。
(二)以科技创新和产业焕新为重要途径,聚焦发展新质生产力善作善成,加强科创园区建设,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三)聚焦保障居民安居乐业为头等大事,补齐供给短板,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居住质量。
(四)聚焦生态城市建设目标,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和蓝绿系统建设。
(五)聚焦统筹发展和安全,增强建筑防灾性能,提升城市生命线工程保障能力,优化防灾减灾救灾设施区域布局。
(六)聚焦历史文化利用保护传承,坚持以文化人、以文惠民、以文润城、以文兴业,加强历史文化资源发掘、保护传承和活化利用彰显城市文化特色和现代化新风貌。
第二十条 【专项规划前期研究】
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当加强前期研究,围绕城市功能定位,结合城市体检评估结果,对重要问题开展专题论证,为编制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专家、社会公众意见,及时将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公众反馈。
第二十一条 【专项规划内容】
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统筹兼顾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资源条件、城市历史文化,正确把握现状特点,妥善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根据城市体检评估结果,分析发展形势,明确规划基础条件;
(二)明确规划总体要求,提出规划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明确规划范围和规划期限;
(三)明确规划的任务目标、阶段目标,制定规划指标体系;
(四)明确各专业领域城市更新任务、布局等内容;
(五)划定更新片区范围,明确各片区的更新目标、重点任务等内容;
(六)加强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城市空间布局;
(七)加强重要区域城市设计,强化对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的引导作用,明确房屋、小区、社区、城区、城市等不同尺度的设计管理要求;
(八)明确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专项规划审批】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资源、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向社会公开。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区级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策划方案具体要求】
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应当结合片区的实际情况,策划存量房屋和存量低效用地盘活,老旧房屋、老旧小区改造,老旧街区改造和完整社区建设,市政基础设施改造、生态环境治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等具体城市更新项目,明确规划协调、土地供应、运营管理、资金平衡等。编制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的具体要求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
资金平衡方案应当包括投资估算、资金筹措、收益预测等内容,实现项目自身平衡、片区统筹平衡、区域综合平衡,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第二十四条 【控规协调】
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应当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协调,涉及国土空间规划调整的,应当同步按程序依法办理。
第二十五条 【策划方案审批】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根据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审查后,由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规划修改】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一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因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需修改的,应当履行原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 【规划政策支持】
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补齐城市短板而实施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项目以及老旧住宅成套化改造等项目,在对周边不产生负面影响的前提下,其新增建筑规模可以不受规划容积率指标的制约。
为满足安全、环保、无障碍标准等要求,对于增设必要的楼梯、电梯、公共走廊、无障碍设施、风道、外墙保温等附属设施以及景观休息设施、地下停车设施等情形,其新增建筑量可以不计入规划容积率。
对保留历史风貌建筑、无偿移交政府的公共服务设施较多的项目,其建筑面积可以按贡献的相应建筑面积补足。
第二十八条 【土地政策支持】
支持零散用地整合开发,对面积小于五亩的边角地、夹心地,允许合并开发,用于建设停车场、绿地、公共空间,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公益性项目,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
鼓励在符合规范要求的情况下,充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加强地上地下空间的统筹建设和复合利用。

1 2 3

转载请注明:悉城·人民城市 » 《天津市城市更新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