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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更新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天津市城市更新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城市更新工作,建立可持续的城市更新政策法规体系,规范城市更新工作流程及职责,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编制了《天津市城市更新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限为30日(2025年5月26日-2025年6月25日)。请将意见反馈至wangyanyang@tj.gov.cn,标题注明“《天津市城市更新条例》反馈意见”,并请在邮件内注明姓名和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63081237    联系人:王彦洋)


天津市城市更新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
为了践行人民城市理念,推进城市更新,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安全韧性,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及更新内容】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开展持续改善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的活动,具体包括:
(一)对城镇危旧房屋、非成套房屋、老旧房屋等住房开展更新,提升房屋安全和宜居水平;
(二)对城镇老旧小区开展更新,建设完整社区,提升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水平;
(三)对老旧街区、老旧厂区、城中村开展更新,提升业态功能品质;
(四)对闲置商业办公等存量房屋和低效存量用地开展更新,完善城市功能;
(五)对老旧市政基础设施等开展更新,提高安全韧性保障能力;
(六)对城市环境和城市生态系统开展更新,提升城市生态环境水平;
(七)对城市文化遗产资源开展更新,保护传承城市历史文化;
(八)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
第三条 【基本原则】
本市城市更新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规划引领、有序推进,政府统筹、市场运作,文化传承、绿色发展,多元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工作要求】
开展城市更新活动,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一)推动科技创新、产业焕新,推进盘活存量、做优增量、提升质量;
(二)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完善城市体检和城市更新衔接工作机制;
(三)科学谋划、统筹实施,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实行“留改拆”并举;
(四)推广先进建筑技术、材料以及设备,推动数字技术创新与集成应用,提升智慧城市建设、管理水平。
第五条 【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城市更新工作的领导,将城市更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协调推进机制,统筹推动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研究、审议相关重大事项,将城市更新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工作的领导,组织推进城市更新的实施,并加强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配合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第六条 【部门职责】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监督,组织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推动相关城市更新工作。
市规划资源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城市更新有关规划、土地支持政策,将城市更新要求融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协同落实城市更新专项规划。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低效闲置资源盘活、产业发展评估等。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供热、燃气、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改造提升,实施公园、绿地和老旧街区市容整治提升,推进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城市地下管网基础数据采集设施建设及更新。
市水务部门负责实施供水、排水等地下管线管网建设,加强城市内涝治理、蓄排水、污水治理等相关设施建设及更新改造。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加强工业遗产保护,盘活利用闲置低效厂区、厂房和设施。
市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民政、卫生健康、网信、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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