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了解更多

《天津市城市更新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九条 【城市更新项目库】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城市更新项目库,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更新项目应当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条 【年度实施计划】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市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编制本市城市更新年度实施计划。
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项目投资、实施进度的监督管理。对项目实施未能达到预期进度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提出整改要求,督促实施主体做好整改落实。
第三十一条 【自主更新】
相关权利人以及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在符合规划性质的前提下,可以依法或按有关规定自主实施更新。
鼓励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按程序自行或者以转让、入股、联营等方式更新改造低效用地。

第四章 城市更新实施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总体要求】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各类主体参与实施城市更新项目的工作机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推动实施城市更新。
第三十三条 【实施主体确定】
城市更新项目由区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实施主体。
相关权利人自主实施的更新项目,由其自主确定实施主体。
涉及公共利益的老旧小区、老旧房屋改造和涉及公共安全的城市更新项目,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实施主体。
第三十四条 【实施主体责任】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应当依据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城市体检评估结果等,编制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并按照规划、土地、建设、运营等有关规定,依法组织项目实施。
第三十五条 【实施方案内容】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更新范围、更新目标、更新内容、资金安排和项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分析,并明确土地和房屋产权取得方式、存量资源盘活措施、设计方案、建设计划。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存量房屋和存量低效用地盘活、老旧房屋和老旧小区改造、老旧街区改造和完整社区建设、市政基础设施改造、生态环境治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等有关具体要求可以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务、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制定。
第三十六条 【实施方案审定】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由区住房建设部门组织听取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和居民意见,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审查,指导实施主体修改完善后,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直管公产房屋管理】
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直管公产房屋的,按本市有关规定经直管公产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同意后,实施主体可以通过回购承租权、房屋置换等安置补偿方式,对直管公产房屋承租人进行搬迁。
第三十八条 【搬迁安置和征收】
城市更新项目需要对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进行搬迁的,实施主体应当与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充分协商,制定搬迁安置补偿方案并签订协议。
相关权利人搬迁安置协议签约比例达到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实施主体与未签约相关权利人可以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调解。调解不成且项目实施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共利益,确需征收房屋的,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未签约的房屋实施房屋征收。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规划用地管理】
城市更新中利用闲置用房等存量房屋建设公共服务设施以及运营国家支持发展产业的,在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在一定过渡期内暂不办理变更用地主体和土地使用性质的手续。过渡期满涉及转让的,可以按照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格法采取协议方式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产业园区整体盘活应当与周边区域统筹谋划,补齐住房、餐饮、商务等配套设施短板,产业园区内新型产业用地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建筑规模占地上总建筑规模比例可以提高至百分之三十,其中用于商业、餐饮、宿舍等生活服务设施建筑规模比例不超过百分之十五,用地性质仍按主导用地性质管理。
城市更新因历史风貌保护需要,建筑容积率受到限制的,可以按照规划实行异地补偿。
第四十条 【质量安全监管】
实施主体对城市更新项目质量和安全管理负责。涉及既有建筑结构改造或者改变建筑设计用途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质量安全检测,采取有效措施提升整体抗震、消防等性能。
第四十一条 【特殊消防管理】
城市更新既有建筑改造应当确保消防安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确实无法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按照尊重历史、因地制宜的原则,应当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或者采用消防性能化方法进行设计,符合开展特殊消防设计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
第四十二条 【竣工验收移交】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在项目建设完成后组织竣工验收。对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移交接收工作。
第四十三条 【权属登记】
城市更新形成的不动产,兼容多种功能的,可以按照不同宗地范围、不同建筑区域或者楼层进行分割审批、分区分层设权,对应办理不动产登记。推进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第四十四条 【改造后小区管理】
老旧小区更新改造完成后,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加强物业服务管理,完善改造后老旧小区长效管理机制。
第四十五条 【后期运营】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更新项目产业招商、后期运营的指导和服务。
第四十六条 【后评估】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情况后评估,并强化后评估结果应用。

第五章 保障政策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部门支持】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健全城市更新政策措施和标准规范,保障城市更新有序实施。
鼓励支持有关行业协会、企业参与制定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四十八条 【技术服务】
鼓励具有相应能力的社会机构参与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编制、城市体检、房屋体检等工作,为城市更新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服务。
第四十九条 【人才支持】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动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进驻社区参与城市更新,在城市体检、城市更新项目策划和实施过程中,为街道、社区、居民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第五十条 【多元资金投入】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投入,推进相关资金整合和统筹使用,在债务风险可控前提下,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对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予以支持。
完善市场化投融资模式,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积极参与城市更新,强化信贷支持。
第五十一条 【公益性投入奖补】
对城市更新项目中土地出让项目按照承担公益性投入情况,实施土地出让政府净收益部分奖补。
第五十二条 【房屋安全管理】
落实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加强房屋安全日常巡查和安全体检,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隐患。
探索以市场化手段创新房屋质量安全保障机制。
完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政策,推动建立完善既有房屋安全管理公共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模式。
第五十三条 【政府部门法律责任】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更新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 【法律责任适用原则】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1 2 3

转载请注明:悉城·人民城市 » 《天津市城市更新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