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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更新指引

附录:名词解释
城市更新指本市建成区内开展的提升城市功能、优化空间结构、改善人居环境、塑造特色风貌等持续改善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的活动。在现有以政府收储方式实施的城市更新活动,以及仅对公共空间或者建筑进行配套功能完善、品质提升的微更新活动的基础上,本指引重点聚焦《条例》创设的区域更新零星更新,创新实施机制和保障措施,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充分激发市场主体参与城市更新活动的积极性。

区域更新:为更好地统筹安排功能提升、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市政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针对划定的更新区域,政府可以赋予统筹主体参与规划编制、统筹整体利益等职能,由统筹主体负责推动达成区域更新意愿、编制区域更新方案,明确区域内的城市更新项目和实施主体,组织推进城市更新项目实施。区域更新可以包含多个城市更新项目。

零星更新:是基于物业权利人的意愿,由物业权利人等各类市场主体,根据规划和相关规定,对物业权利人自有的土地房屋实施城市更新建设。

更新行动计划:仅针对区域更新,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划示区域更新范围,明确规划设计条件等内容,用于向社会公开招募统筹主体。更新行动计划根据更新需求和市场反馈情况,适时编制上报,可以包括一个或者多个区域。

更新方案:更新方案包括区域更新方案和项目更新方案两类。区域更新方案明确各城市更新项目的开发指标、实施主体、实施时序、需要实施的公共要素、运营管理要求等。项目更新方案明确规划指标、需要实施的公共要素、实施时序等要求。

更新统筹主体:针对区域更新,由市、区人民政府通过公开遴选或者指定的方式确定,承接政府授权,通过市场化运作,统筹平衡各方利益,推动更新区域内物业权利人达成统一的更新意愿,协调推进区域更新实施。统筹主体可以是物业权利人,也可以是其他市场主体。

实施主体:城市更新项目的建设单位,可以是物业权利人、物业权利人和市场主体的联合体、物业权利人委托的市场主体、以协议方式取得房地产权益的市场主体等。区域更新中的实施主体也可以是统筹主体。

公共要素:包括公共绿地、广场、公共通道等公共空间;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养老福利等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公共停车场、公交场站等交通设施;供应、环境卫生、消防等市政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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